案例二:老年人赡养权益保护
/ 发布时间:2020-12-01 / 浏览量:4806
1.基本案情。老人张某秀有四个子女,自老伴逝世后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难以独自生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张某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秀年迈体弱且老伴已逝,生活确已无法自理,四子女协商提出了轮流赡养老人的计划,但因为琐事产生矛盾没有按计划执行,原告张某秀只得暂时居住在二女儿魏某花家里。原告张某秀向法院提出了三个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0元(经法院调解后改为400元),二是希望继续在二女儿魏某花家里居住,三是要求今后因自己生病治疗产生的开支由四被告均摊。一审法院判定老人张某秀胜诉。除二女儿魏某花外,张某秀的其他三子女不服,于是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的判决,改判老人张某秀轮流到子女家中生活。
2.处理结果。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结合老人本人意愿以及当地物价水平,判决:(1)原告张某秀继续跟随被告魏某花生活,日常生活起居由被告魏某花具体照料,被告魏某辉、魏某秀、魏某民应时常看望;(2)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张某秀赡养费400元;(3)张某秀今后若因病住院治疗的花费,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二审法院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老人意愿、当地消费水平和子女生活条件,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 案例分析。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赡养义务的履行上,一、二审法院除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支持赡养费用给付请求外,同时责令与老人分开生活的三子女“常回家看看”。该判决将精神上慰藉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赡养义务内涵密切统一,体现出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减少矛盾、调解为主的原则,尊重了老年人的赡养方式选择,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的关怀,对同类赡养纠纷案例的调处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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