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老年人住房权益保护
/ 发布时间:2020-12-01 / 浏览量:5464
1.基本案情。老人蒋某侠在自己的二分宅基地上建了住房并将儿子朱某华抚养成人。2008年,朱某华将属于母亲蒋某侠所有的旧屋拆除重建,重建房屋留有两间给年迈的母亲居住。几年后,该房及所在的宅基地被规划为高铁新区道路项目征收范围,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朱某华擅自将母亲居住的房屋和所有的宅基地记录在自己名下,把原本属于母亲的补偿款据为己有。蒋某侠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朱某华归还自己应得的房屋、土地的补偿款。
2.处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和宅基地的真正主人都是老人蒋某侠,而老人并未实际获得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款。法院查验核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清单具体内容后,判令被告朱某华返还老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3.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房屋是其重要的财产,也是老年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成年子女及亲属应当保障老年人能够妥善居住,不得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住房权益。人民法院在查明住房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保障了老年人基于房屋产权而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对于维护老年人住房权益的权属内涵具有代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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