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办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保障家有患病住院老人的员工护理假

/ 发布时间:2024-06-04 / 浏览量:535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6月3日从安徽省人大获悉,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7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家有患病住院或失能老人,护理假将有保障


《办法》明确赡养人、扶养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扶养人探望,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反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护理假。


便利老年人生活,支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


《办法》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作出规定,要求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规定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家庭配备智能安全监护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智慧养老产业的应用,支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场景中,应当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养老院不得恐吓、虐待老年人


《办法》明确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管,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歧视、恐吓、欺骗、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违反《办法》中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年人寻找机制。鼓励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等为寻找失踪老年人提供帮助。(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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