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老年人养老金权益保护
/ 发布时间:2022-04-20 / 浏览量:3100
1、基本案情。老人刘某红是甲省职工,于1984年参加工作,2017年退休后依法有权领取基本养老金。2017年,被告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刘某红参加工作年份登记为1987年,2018年被告核定后,确认漏计了刘某红参加工作的年份,予以了重新登记,但并未向原告刘某红补发因漏计而未发放的养老金差额。刘某红先用邮件催促被告补发差额,邮件状态显示为到达被告邮箱后,直至2019年6月刘某红仍没有得到被告的答复。刘某红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足额补发他应得的养老金差额部分。
2、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予补充发放原告刘某红的基本养老金差额,没有合法理由和正当事由,因此判决被告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红补发养老金差额部分。
3、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本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民告官”的行政案件,老人刘某红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人民法院及时纠正了被告的错误行为,通过司法裁判确保老年人养老金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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