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规范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 发布时间:2024-05-07 / 浏览量:58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王圆)长期护理险落地,失能等级评估是待遇享受的保险支付的重要依据。国家医保局5月6日发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将推动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更加规范统一。
根据国家医保局公布的信息,我国长护险制度于2016年启动试点,2020年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目前49个试点城市参保覆盖1.8亿人,累计超过235万人享受待遇。
根据2023年12月15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点评估机构是指纳入统筹地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长护险参保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
“本次试行文件为失能护理评估机构制定了规范,包括资格认定、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另外还强调了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历史上存在不良记录的机构进行限制,进一步强化定点评估机构的管理。”朱铭来还表示,《办法》要求定点评估机构采用国家统一的失能护理保险信息平台,此举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评估标准,消除各地评估标准的差异。
《办法》明确,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监督管理方面,本次发布的文件详细规定了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制定履约管理、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管等多种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管。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护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本次《办法》聚焦对定点评估机构本身的管理,进一步推动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朱铭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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